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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本身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按照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网络犯罪一开始被称之为高科技犯罪,高技术犯罪,计算机犯罪,近几年比较常见的名称有计算机网络犯罪,互联网犯罪,网络犯罪,目前,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已逐步提出并统一确定了网络犯罪这一相对规范的名称。目前涉及网络犯罪概念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个:
一是2014年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网络犯罪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也称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传统型犯罪案件。
(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主要罪名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是2021年的实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该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这就是我们行业内所称的网络犯罪1.0,2.0,3.0阶段。
1.0 主要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攻击目标的纯正的计算机犯罪。
2.0 主要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和手段实施的传统型犯罪。
3.0 主要是以网络为环境或者主要发生在网络上的各种新型犯罪活动。
现在的网路犯罪形式正处在向3.0发展的阶段,未来的网络犯罪将会以更多的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