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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电子数据恢复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6-27 10:18    

声明:本文来源于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官网

司法鉴定中电子数据恢复的问题

最近,到珠三角调研,发现一个问题:电子数据恢复的鉴定比较紊乱。因为法令依据不同,鉴定的意图不同,鉴定的方法不同,导致终究的鉴定定见有差异。因而,应该引起相关部分的注重。

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归类

2020年6月,司法部关于印发《证据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矩》《声像材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矩》的奉告(司规[2020]5号)中明确规矩,声像材料司法鉴定包含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其间电子数据鉴定包含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用性鉴定、电子数据类似性鉴定等。

第十八条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包含电子数据恢复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构成与相关剖析。其间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包含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揭穿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构成与相关剖析包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相关等进行剖析。

第十九条电子数据恢复真实性鉴定。包含对特定方法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电子文档、数据库数据等的真实性或修正状况进行鉴定;依据相应验证算法对特定方法的电子签章,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进行验证。第二十条电子数据功用性鉴定。包含对软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用进行鉴定。第二十一条电子数据类似性鉴定。包含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类似程度进行鉴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的类似程度进行鉴定。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法释〔2020〕12号)第十九条规矩,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待证实际的专门性问题托付鉴定:(一)被诉侵权技能方案与专利技能方案、现有技能的对应技能特征在方法、功用、效果等方面的异同;(二)被诉侵权著作与主张权利的著作的异同;(三)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范畴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四)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五)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规划与央求维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的异同;(六)合同触及的技能是否存在缺陷;(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八)其他需求托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很显着,司法部规矩的“声像材料类”中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中的电子数据的鉴定,内容存在有穿插,如表1所示。

表1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内容的相关性


序号

“声像材料类”中的

电子数据

“知识产权”中的

电子数据

备注

1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根本相同

2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相同

3

电子数据功用性鉴定



4

电子数据类似性鉴定

著作权中软件比对

相同

商业秘密中软件比对

相同

 

二、电子数据恢复的实质

从2005年开端,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电子数据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所触及的案子数量出现显着的上升趋势,电子数据鉴定案子数量也在逐年递加。为此,咱们有必要对电子数据有一些了解。

电子数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途径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生意记载、通讯记载、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三、存在的问题

电子数据包含的内容繁复,跟着科学技能的发展,还会有新的内容出现。但是电子数据的鉴定与知识产权的鉴定,虽然有必定的穿插,但是仍是有显着的间隔。

1.穿插内容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包含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构成与相关剖析;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2.不同内容

电子数据恢复的功用性鉴定;电子数据类似性鉴定,包含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类似程度进行鉴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的类似程度进行鉴定。著作权中的软件著作鉴定,商业秘密中的软件源代码鉴定。

 

四、方针主张

法令依据不同,对依据的要求,有所不同。然后导致鉴定的意图,鉴定的方法,以及鉴定的流程,鉴定定见等等,也会存在有差异。

司法部规矩的“声像材料类”中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中的电子数据的鉴定,法令依据不同,因而鉴定的内容也存在不同。为此,主张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如表2所示。

表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内容的调整主张


序号

“声像材料类”中的

电子数据

“知识产权”中的

电子数据

1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2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3

电子数据功用性鉴定


4


著作权中软件比对鉴定

5


商业秘密中软件比对鉴定

6


集成电路布局比对鉴定

当然,有人会说,干嘛把间隔分得那么清楚,咱们都能参与鉴定,不是更好吗?

古人云:术业有专攻。现在,“声像材料”中的电子数据,与“知识产权”中的电子数据恢复,间隔仍是比较显着的,鉴定所依据的法令法规不同,分隔以后,更能保证鉴定质量和鉴定水平,然后更好的为诉讼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