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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二案”:AI生成物真的享有著作权吗?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不能享有著作权,如果享有著作权,那该作品的作者是谁?
来源:原创 | 作者:柳锦目 | 发布时间: 2022-01-26 | 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不能享有著作权,如果享有著作权,那该作品的作者是谁?这是一个一直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并颇具争议的话题。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的广东省首例涉及人工智能“作品”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审结。该案并不是人工智能作品认定的第一案,之前已有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报告是否构成作品,法院认为:“从分析报告生成过程看,选定相应关键词,使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南山区法院审结的本案实际上是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二案”,本案之所以在业界引起极大关注,是因为判决书中首次采取了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这一表述。

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但是目前网络上的论调有些曲解了南山区法院判决的认定,我个人理解,该判决并没有突破之前北京菲林案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属性的认定,它其实是解决了一个保护路径的问题,我的主要观点如下:

1.本案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作品。

2.本案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法人作品,作者是该人工智能的主创团队。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这实际上是确立了AI软件作为主创人员创作工具的属性认定,否认了人工智能的独立创作,认为人工智能所谓的创作实质上是该人工智能的主创团队的创作意志,创作思路,创作方法的延伸和拓展,从根本上上否认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属性。

3.该案的重大意义是解决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路径问题。

本案并没有突破之前菲林案对于AI生成物性质的认定,只是改变了一种思考路劲,菲林案对AI生成物作了分解认定,认为有AI原原本本生成的“作品”没有独创性,因为AI的这些生成作品只是根据人类的预设的功能算法,规则实现的,不是人工智能机器的自己的创作。本案开创性的讲人类的设计思路,算法,规则与AI机器的生成工作一起认定,直接将AI认定为人类创作的一种智能工具,不管其如何先进,不论去学习能力多强其本质都只是人类创作的工具,其本身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体现。

思考:对于人工智能的创作是不是真正的创作,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界和技术界是有争议的,此前有研究小组为了论证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和思考意识,专门对人工智能领域先进的神经网络和人类的大脑进行比对,试图认定机器神经网络和人类大脑一样有自主思维,最后的结果让所有人大跌眼镜,结果不仅没有论证出机器神经网络具有自主思维,反而还意外发现其实人类本身也没有真正的自主思维。

争议归争议,但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是个现实产物,到底怎么认定是个学术问题,学术和实务上的争议,最后都是要归于解决一个保护路径的问题,南山区的判决给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在目前《著作权法》框架下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护路径。